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纠纷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医患双方可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调解解决。
二、患方还可就医疗纠纷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疗责任鉴定应经医患双方共同提起,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委托进行。
四、患者死亡存在医疗纠纷时,尸体必须及时送往殡仪馆进行保存,不得停尸病房。
五、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按以上程序进行处理,患方不得借医疗纠纷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医疗纠纷处理接待部门:医务处(投诉办),投诉电话:广德路院区0551 - 62965082;和平路院区0551- 62203677。